聘僱外劳重点须知
聘僱外劳重点须知
华翎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聘僱外劳重点须知
1.慎选优质国内仲介公司:
目前国内存在许多家庭式的仲介公司或是以靠行(跑单帮)以免收仲介费来吸引客户或是曾受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违法处分过的仲介,这样的公司(服务)形态绝对无法提供给您聘僱期间内全程优质的服务与品质。当然,您所聘僱的外劳也绝对没有接受过任何的职前教育;所以,慎选仲介公司对于您(雇主)来说相对重要。
2.合法申请:
外籍劳工在台合法工作,须由雇主正式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核配名额后,签定合约并取得入国签证(VISA)后,即可入境在台工作合法工作。
3.不可聘用非法外劳:
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籍劳工,经查获依就业服务法第条第1项规定最高可罚处新台币75万元,五年内再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罚金120万。然而,若有发生偷窃或是盗打电话国际等情事将无法求偿。
4..僱用合约:
僱用合约(劳动契约书)聘僱期限为2年,并可展延1年。
5.基本薪资:
家庭类外劳新台币NT15.840元 事业类外劳新台币NT17.280元,雇主必须提供外劳住宿及膳食;外劳在台合法工作3年期满后,应出国一日后始得再入国工作,且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期间,累计不得逾九年。
6.机票:
僱用合约(劳动契约书)聘僱期限为2年,并可展延1年。合约期满时雇主须支付外劳返国机票。若是外劳因个人因素中途解约,其返国机票由外劳自行负担。若因雇主发生被照顾者康复、被照顾者往生、经济状况不佳、移民等因素导致合约中止时,外劳可自行决定返国(机票费用雇主负担)或是留台申请转换雇主。
7.工作时间:
雇主须提供外劳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低于八小时)以保持外劳之工作品质。
8.休假日/特别休假:
外劳每星期应有一天休假日。于雇主家中服务满一年以上,雇主应给予特别休假日七日或折发工资。
9.健康/意外保险:
外劳于聘僱期内,雇主应为外劳办理健康保险,保险费之负担则依全民健康保险法分摊。意外保险,若无法为外劳办理劳保(事业类外劳须加保劳保),雇主应为外劳投保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之意外事故保险。
10.就业安定费:
雇主聘僱外籍劳工需按期缴纳就业安定费。依就业服务法第55条第1项规定聘僱外籍劳工应中央主管机关设置之就业安定基金专户缴纳就业安定费,作为加强办理有关促进国民就业、提升劳工福祉及处理有关外国人聘僱管理事务之用。(雇主未依规定期限内缴纳就业安定费者,得宽限30日。逾期仍未缴纳者,自宽限期满翌日起至完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缴就业安定费百分之一滞纳金。最高以其未缴之就业安定金1倍为限。加徵前项滞纳金30日后,仍未缴纳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就其未缴纳之就业安定费及滞纳金移送强制执行,并废止其聘僱许可之一或全部。)
11.综合所得税:
外籍劳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因而取得「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即必须依法缴纳综合所得税。课税方式则视该外籍劳工在台居留天数长短而有不同,分为:
一、在台居住未满183天者,视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应缴所得税=总所得 × 20%
二、在台居住满183天者,视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应缴所得税=(总所得-免税额-标準扣除额-薪资扣除额)× 6%
财政部自97年8月13日起外侨税制已有所修改,外籍劳工当年度工作只要未满183天,无论其前一年度是否已达183天(即取得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资格),均须以20%税率课税。此一新规定实施后,外籍劳工在台第一年以及最后一年,居留若皆未达183天时,则二年都会以20%的税率课税。
12.行蹤不明:
受聘僱之外国人有连续旷职三日失去联繫之情事,雇主(仲介)应于三日内以书面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当雇主所聘僱之外国人发生行蹤不明情事届满六个月之日起六个月内,雇主依法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逾期,中央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
13.提前终止聘僱契约:
外劳在聘僱期间内,如无法适任工作时,并且提出证明(三次警告函且经过双方认定),雇主得终止契约遣返外劳。(应于前14日向地方政府办理终止聘僱关係验证程序)
相关文件下载
1. 终止聘僱关係之验证程序流程图
终止契约遣返要件:
1.外劳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实不能胜任,并经合理之书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间内,拒绝接受定期健康检查或其身心状况无法胜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传染病或死亡者,或经发现为吗啡或安非他命药物非法使用者。
3.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情节重大者。
4.自行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
5.丧失工作能力者。但职业灾害所引起者除外。
6.无正常理由连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
14.转换雇主:
外籍劳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劳委会核准,得转换雇主或工作:
1.雇主或被看护者死亡证明书或移民者。(若)
2.渔船被扣押、沉没或修缮而无法继续作业者。
3.原雇主关厂、歇业或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经终止劳动契约者。
4.其他不可归责受聘僱外国人事由者。
「外籍劳工转换新制」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则 (民国 97 年 02 月 27 日修正)说明如下:
原僱主、外国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经废止聘僱许可之外国人与新雇主双方合意时,新雇主得以免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逕向劳委会申请转换雇主。
配合资料库建置,未来转换雇主登录、雇主及外国人遴选等将由该转换资料库进行。(外籍劳工转换雇主作业系统)
放宽外国人转换雇主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而不限次数。
放宽雇主得持诊断证明书接续聘僱家庭外籍看护工,不需经由长期照护中心评估推介本国籍照护服务员。
放宽外籍劳工在不影响外国人在台人数前提下,得跨业自由转换雇主或工作,惟有一定的限制与顺序。【第一顺位:(持招募许可函)招募许可函有效期间内,尚未足额引进外国人者;第二顺位;(持诊断证明书或工业局3k3班认定函)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聘僱外国人资格(接续聘僱许可),且外国人未达规定比例或数额上限者。】
相关文件下载
1. 外国人转换雇主及雇主申请接续聘僱外国人流程图
15.定期体检:
外劳入境三日内安排第一次健康检查,满6个月、18个月及30个月之日前后30日内,均须安排办理健康检查事宜,并须于收到医院核发之健检证明日起15日内,将健检结果报备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健康检查费用由外劳自行负担)
本文为友善连结,旨在提供民众正确之医疗讯息,若有版权侵犯请来电告知。